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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分红的难言之隐:浮亏留给自己还是摊给基民

来源:股市 作者: 基金研究者 发布者:- 责任编辑:股神 发布时间:2008-08-01
  基金公司自去年7月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广大基金持有人尤其是封闭式基金的持有人对于基金公司的现金分红给予密切关注。

  近日,有投资者在听取国泰基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按本期利润进行分红的解释后再次提出疑问,国泰基金根据监管部门的非公开规定进行分红的做法却与现行基金合同和证监会2004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基金持有人究竟应该按照哪个规定来看待封闭式基金的年度分红。

  为此,本报记者对国泰基金分红一事进行了追踪调查。

  浮亏是否应该摊给投资者?

  截至发稿时,国泰基金营销策划负责人对于记者的采访并未给予回复。不过,记者在与国泰基金其它相关人员接触中,对方表示分红比例是按监管部门内部规定进行的,分红方案也是得到托管行、审计机构、证监会的同意。“问题在于大家对于会计准则的解读不一样。”

  对于国泰基金的解释,投资者并不信服,专业人士建议本报记者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

  公开资料显示,负责国泰基金年报审核的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市场部人士表示,因记者问题可能涉及客户信息因而谢绝答复。

  相关资料也表明,该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审计了有浮亏情况的基金丰和及基金金盛,而基金丰和2007年年度分红占已实现收益的94%,基金金盛的年度分红仅占已实现收益的74%,二者相差甚远。

  据了解,大成、博时等几家基金公司也认为,基金分红政策没有变化,不论浮盈浮亏,仍按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

  天相投顾基金分析师闻群则认为,新会计准则对基金分红没有影响,基金公司出于谨慎考虑这样分配也是可以理解的。他认为,可供分配利润中刨除了浮亏,因此投资者自然觉得不合适。

  其实,基金金盛2007年出现浮亏,年度分红未按已实现收益的90%进行最低分配在其年报中也能找到合理的依据,即国泰基金所谓的“相关规定”。年报中显示“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引用法规时是否有隐瞒?

  记者在证监会的网站只看到2个基金公司与新会计准则有关的公开文件: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但二者都未对基金分红有规定。

  不过,记者却找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有关衔接事宜的通知》中第七条“除我会特别规定外,基金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和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用于分配。”或许这就是国泰基金相关人员声称的“内部规定”。

  有趣的是,虽然国泰基金按“本期利润”来分红算是“师出有名”,但年报中7.86亿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却是在“本期净收益”而不是“本期利润”的基础上计算的。不知国泰基金在执行规定时是实行双重标准还是自我矛盾?(期末可供分配利润7.86亿=期初未分配利润1.82亿+本期净收益13.64亿-当期已分配上年收益1.6亿-当期已分配本年收益6亿)

  一位投资者更是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个佐证,业内也有人士认为分红时按已实现收益(净收益)而不用考虑浮亏。在上市公司和基金紧锣密鼓地推出半年业绩的时候,有媒体在《21只封基具备分红能力》一文中公布了31只传统封闭式基金的业绩表现,虽然上半年各封基普遍浮亏,但可分配收益仍是在净收益的基础上计算,因此仍有21只封基可进行分红。

  业内激辩浮亏是否应该分红?

  如果说2007年基金金盛因为浮亏而将“已实现收益”打折分配是个新鲜事,那今年的低迷行情则让更多的封闭式基金遭遇“浮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各基金又将如何分红?

  有专家就此戏言,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来说,他们面临的选择是向左走还是向右走。

  对证券投资基金有长期研究的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基金研究中心负责人胡立峰则表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政策10年以来没有发生变化,虽然会计制度发生变动,但分红政策一直未变。新会计准则实施,对基金分红没有影响。他的观点也和大成、博时等一些基金公司的看法一致。

  此外,胡立峰还告诉记者,就他所知,证监会至今未有出台关于基金分红政策变动的任何公开文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不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如何,应该按已实现收益进行分红。

  不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市场存在不同的声音。

  国泰基金方面认为,公司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分红是合理的,即便新法和老法有冲突,但新法优于老法。

  联合证券基金研究员冶小梅也认为,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是2004年颁布的,新准则已经做出要求,就要按照新准则的办法执行。基金公司是证监会监管的,证监会的通知也要执行。

  海通证券基金研究员娄静认为:以前都是按已实现收益(净收益)来分红,现在出现已实现收益远低于潜在亏损的情况,分红是否考虑潜在亏损确实是个问题。因为公开法规里也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政策上也存在盲点。其实只要监管部门统一规定,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遗憾的是,截至发稿,记者未能获得证监会会计部、基金部等监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新会计法本身需要修改?

  然而,即使基金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带来的“新规”进行分红,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负时(浮亏),按已实现收益扣除未实现部分(本期利润)进行分红,虽然可以解决法律覆盖的问题,但这样的做法也很可能遭人诟病。

  根据新规,浮盈时公允价值变动利得在分配时不予考虑,浮亏时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在分配时却要予以考虑。而老法则规定按已实现收益的90%进行分配,即不论浮盈浮亏在分红时都不考虑未实现利得。

关键词: 自己 还是 留给 分红 基金 实现 收益 分配 进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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