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ST 科 健向重组方同方集团发出专函,书面问询“贵公司对已公告的重组预案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贵公司是否存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次重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2008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同方集团回函,其对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事项补充说明如下:“现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平已取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 鉴于上述变化,公司委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之一的自然人朱志平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对象资格事宜出具法律意见,2008年10月10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其结论意见是:自然人朱志平已于2008年3月27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注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后,其作为投资者的身份也由境内投资者变更为境外自然人投资者。其作为境外自然人投资者,不符合有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的规定,因此其不符合作为科健股份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资格。 鉴于上述事项在一段时间内无法解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中止。公司承诺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其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