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深 国 商和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其后,铭兴实业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再审裁定,并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原二审判决认定由融发公司应支付给铭兴实业的利息及诉讼费,双方已履行完毕,并达成调解协议:融发公司愿意向铭兴实业支付人民币500万元。共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08年1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期于2008年3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于2008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 本案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终结, 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铭兴实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