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力A于2005年10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662万元,用于偿还公司为其承接的银行借款及代为偿还的银行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由于中浩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公司于近日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未能提供中浩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对本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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