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由公司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及瑞典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作为委托牵头行,特定银行和金融机构作为初始贷款人,苏格兰皇家银行北京分行作为代理行于2008年6月26日签署169000000美元贷款协议及其项下之交易,并授权赵小明签署上述贷款协议等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通过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详见2008年8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