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两个项目的需要于2008年7月22日分别与江苏银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上述两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截止2008年6月4日,专户余额分别为304600981.64元、200000000元。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