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原告)诉公司(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所拥有的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32000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采取拖延回避态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于200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其与2006年12月29日与上海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下称:区土地中心)签署了《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将原告《房屋转让合同》所涉杨树浦路10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转让给区土地中心,金额为人民币45342万元。 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经查,上述《房屋转让合同》至今没有满足相关生效条件,原告也从未就合同生效的问题与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公司也从未收到过原告就该合同支付的任何资金。据此,公司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具体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本案尚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