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分别诉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法人股29007000股,下称:华鑫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有关民事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发出(2007)榕执行字第417号、6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轮候冻结华鑫通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13200000股、15807000股(均已质押),冻结期限均自2008年2月27日至2009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