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五届十六次董事会及五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51%的子公司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佳通)向中国银行莆田分行(下称:莆田分行)申请最高不超出等值人民币3亿元的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于同日与莆田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福建佳通与莆田分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全部授信/融资债权余额提供担保,被担保授信额度为等值人民币2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8年12月8日止,保证期间为根据《授信额度协议》确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8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无逾期担保事宜。 二、通过福建佳通向重庆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出售斜交胎生产相关设备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