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北京旅游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事宜,2007年12月26日,由于公司违约,国开行向公司发函,宣布公司4100万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在2008年1月20日之前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2008年2月2日,国开行发函称将对公司提起诉讼。 截至5月13日,公司未收到国家开发银行等关于此借款事宜的任何消息,为避免误导投资者,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司特进行提示性说明。 二、关于石景山农行诉公司借款一案,4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七百二十万元; 2、被告北京京西风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以其抵押物的相应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截至5月13日,公司仍未偿付上述借款;上述诉讼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