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原告,下称:中国信达)为与湖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鄂州恩康服饰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下称:恩康服饰)、公司(第二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鄂州中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07年10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7年8月收到鄂州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国信达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鄂州中院依法裁定冻结恩康服饰、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公司于2007年11月收到鄂州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恩康服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信达贷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恩康服饰和公司共同负担。 因上述判决,公司将承担700万元的或有损失。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恩康服饰行使追偿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