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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
证监会(8月22日)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指出:(1)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2)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列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长期制度安排、条件、比例、种类等内容。(3)允许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为降低分红成本,允许上市公司中期进行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1)本次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的修改,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力度。投资者对港口等基础设施类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普遍期望值较高,港口公司现金分红状况究竟如何值得探讨,为此我们对A股港口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状况进行了比较与分析。表1为港口上市公司1999年以来的现金分红比率(每股税前现金股利与每股收益之比)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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